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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改 两融交易实施细则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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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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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扩大两融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和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并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根据通知,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分别扩大至800只,两市合计扩容至1600只。

  修改维持担保比例条款

  沪深交易所本次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其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另外,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二是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此外,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三是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

  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交易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高两融交易灵活性

  据沪深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交易所细则有关规定的上市A股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

  上交所选取275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扩大范围后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上交所现有43只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此次通知规定。

  深交所则选取375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425只扩大到800只。

  沪深交易所强调,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上交所表示,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深交所表示,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标的证券管理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合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认为,扩大两融标的及修改相关细则有三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两融业务效率,扩大业务规模;细则从市场需求出发,放宽对担保比例、补充担保物要求,便利两融业务更加市场化地开展;二是肯定两融业务对资本市场积极作用;融资活跃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融券能防止市场不理性单边上行,两者科学联动能有效对冲市场风险。

  此外,细则出台完善了相关业务规范,提高了两融交易灵活性,加之两融标的股票扩容,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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