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地方建材

红塔银行昆明分行两宗资金被骗取 两人吃银保监红牌

  • 来源:互联网
  • |
  • 2019-07-27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北京7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银保监罚决字〔2019〕45号、46号、47号)显示,红塔银行昆明分行存在授信管理严重不尽职,违规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且部分质押存单系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被骗取;授信管理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虚假要素的固定资产贷款,导致部分信贷资金被骗取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杨恒对红塔银行昆明分行“授信管理严重不尽职,违规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且部分质押存单系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被骗取”及“授信管理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虚假要素的固定资产贷款,导致部分信贷资金被骗取”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对其作出取消6年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桂禄对红塔银行昆明分行“授信管理严重不尽职,违规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且部分质押存单系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被骗取”及“授信管理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虚假要素的固定资产贷款,导致部分信贷资金被骗取”负有风险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对其警告。

  罗超凡对红塔银行昆明分行“授信管理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虚假要素的固定资产贷款,导致部分信贷资金被骗取”负有直接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对其作出禁止5年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询,杨恒为原红塔银行昆明分行行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