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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四川4机构违法遭外汇局处罚 账户管理现空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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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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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5月3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川汇检[2019]罚字4号-7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为某单位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业务,未通过捐赠外汇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为企业办理一般贸易退汇收入,未进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四川省分局分别其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川汇检[2019]罚字4号显示,2017年3月,中国银行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为某单位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业务,未通过捐赠外汇账户,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第三条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四川省分局对其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川汇检[2019]罚字5号显示,2017年4月,中国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为企业办理一般贸易退汇收入,未进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中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四川省分局对其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川汇检[2019]罚字6号显示,2017年5月,中国银行成都青羊支行为企业办理一般贸易退汇收入,未进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中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四川省分局对其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川汇检[2019]罚字7号显示,2017年12月,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为某单位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业务,未通过捐赠外汇账户,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中第三条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四川省分局对其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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