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椰岛收到上交所问询函 要求股东协议事项予以回复
5月30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椰岛”)发布公告称,5月29日,*ST椰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股权协议安排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ST椰岛及相关股东对关于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与海南红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红舵”)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项、关于东方君盛与海南五蕴酒类营销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五蕴”)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事项、董监高与王正强解除表决权委托事宜等相关内容在5月31日前予以回复和披露。北京商报记者就上述提及的问题尝试向*ST椰岛方面了解,但截至截稿之时,尚未取得联系。
根据公告,*ST椰岛第一大股东东方君盛与股东海南红舵、海南红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红棉”)、田高翔、王正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冯彪及王贵海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东方君盛与海南五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公司部分董监高解除与王正强的表决权委托等事项,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影响重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ST椰岛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关于公司控制权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此前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和此次认定被共同控制的具体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资金往来等其他联系、双方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明确有效的期限,是否存在随时解除风险等作出详细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收购人最近三年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而东方君盛自2018年4月以来,曾因多笔债务纠纷被债权人多次起诉,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 对此,《问询函》中明确指出,需要*ST椰岛和东方君盛方面补充说明东方君盛目前相关债务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目前的债务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大额债务,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此次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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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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