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两年办不下产权 开发商必须赔偿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陈先生与大连某房地产公司签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第15条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房地产公司 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房地产公司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 的,由房地产公司继续办理产权。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 62万元。
2009年10月7日,房地产公司与王某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但是因为房地产公司的备案材料不齐,致使陈先生至今未能将产权证办下来。2010年11月,陈先生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 违约金,但是该公司却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且公司义务仅为“继续办理产权”为由拒绝。因协商不成,现陈先生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陈先生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律师解答
大连市房地产专业律师张德军表示:陈先生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理由为,首先,陈先生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将全部的权属登记材料进行备案,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且公司义务仅为“继续办理产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房产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备案义务,其应当继续履行该项义务直至将全部手续备案完毕。因此,该约定并不能免除其继续办理备案手续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该合同未约定逾期 的违约金亦不能免除该公司的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 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
综上,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没有约定逾期 的违约金,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陈先生仍然可以按银行贷款利率并上浮30%~50%来计算逾期 的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陈先生支付逾期违约金约57000元。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2011年1月7日房地产公司仍然未将全部所有权登记材料进行备案的,陈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新商报